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,如遇到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会议决定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会员代表名额由秘书处研究确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(1)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;
(2) 审查大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;
(3) 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;
(4) 修改本分会章程;
(5) 讨论并决定与本分会有关的重大问题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组成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理事会的职责是:
(1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2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,副理事长,秘书长;
(3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4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决定副秘书长,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(5)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6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7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;
(8)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(9) 理事会四年换届,理事、理事单位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(10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(1)(3)(4)(5)(7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(1)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
(2)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会常设办事机构,秘书处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工作人员组成,实行秘书长负责制,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。
办公室职责:理事会议、常务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会议等的策划和筹办,文件编写印发、编辑《防静电通讯》、网站管理、发展会员、会员资格审查、会员费、咨询服务费等的收取,日常办公费用支出活动安排和联络,组织技术交流、讲座、培训、技术攻关、产品展销、标准宣讲等活动。
第二十三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本分会职能部门。
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职责:承担标准的编写和翻译及审核,项目和产品的评审,参与项目、产品的技术攻关。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定。
第二十四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由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事防静电装备的科研、设计、制造、测试等方面的专家组成,人员结构采用老、中、青结合。由秘书处提名,常务理事会认可,理事长批准生效,任期四年,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可聘请德高望重、有影响的经济、技术老专家或离退休的领导干部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,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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