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会章程  

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防静电装备分会章程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条 本分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,并报上级单位。解释权属于秘书处。

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。本会有1/2的会员单位或1/3的理事单位提出终止活动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,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即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,经批准后,自注销登记之日起,本会自行解散。

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,章程的修改建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或1/3的会员提出,交章程制订和修改小组研究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1/2的代表才能通过修改。